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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政机构设置|明朝地方行政单位

明朝行政机构设置|明朝地方行政单位

1. 明朝地方行政单位

训导是明朝府以下行政单位设置的考察本地区秀才的功课成绩的教育官员,品级为未入流。纪善是各地藩王府中为藩王讽导礼法,开谕古谊,及国家恩义大节的官员,品级为正八品。翰林修撰是翰林院中负责修国史的官员,翰林院是明朝进入内阁的必经之路,所以进入翰林院后一般都会很快升迁,举人高中状元后就是被授予翰林修撰的官职,品级为从六品。

2. 明朝县以下行政设置

明朝沿用元制设行省。

各省设承宣布政使司,是最高行政机构;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最高司法机构;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为一省之军事总机构。

类似于三权分立。

上有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巡抚之上还有总督。

后两者都是中央下派官员。

建议你读一下《明朝那些事儿》,里面有详细介绍。

3. 明朝的地方行政单位

行政这一面,从高到低依次为:六部(中央);承宣布政使司(省);承宣布政使司委派的道、府、州、县(地方)。

六部是明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共分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由一名尚书(正二品)主管和一名侍郎协管(正三品)。每部下面有4个(吏部、礼部、兵部、工部)或13个(户部、刑部)清吏司,负责执行具体事务。清吏司的长官为郎中(正五品),副职为员外郎(从五品)。

承宣布政使司是省一级的最高行政管理单位,最高长官为布政使(从二品)。布政司负责全省的民政事务,如人口和土地统计、税赋的评估和征收、承接朝廷指令向地方宣达等等。布政司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分司,各分司的辖区称道,主管为道台。

在省一级以下的行政单位是府、州、县。最高长官分别为知府、知州、知县。一般来说,大城市设府,中小城市设州,而县则是府、州之下的最基层行政单位。

4. 明朝地方行政单位有哪些

明初不设中书令,仍以中书省统六部,长官称左右丞相。太祖洪武十三年,诛胡惟庸,废中书省与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至此,三省六部制的三省彻底废止。

六部,从周开始,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 明朝在中央和南京各设置吏、户、礼、工、刑、兵六部,与前代相比,明朝最初在每部增加尚书侍郎各一。胡惟庸案之后,朱元璋废丞相之职,六部因此地位得到了提高。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原有的各科尚书降为郎中。

5. 明朝机关单位

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6. 明朝地方行政单位叫什么

1427个。

明朝 1427个县。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 、南直隶 、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

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区划上溯);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 。

7. 明朝行政机关

明朝(中央)

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相当于现在国立大学,干部学院等的综合,翰林院的首长称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两 人,侍讲学士两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两人(正六品),修撰(从六品)考中状元后就会 被授予此职位.编修(正七品)榜眼、探花考中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

(地方) 县: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全县粮税、户籍.水浒中宋江上山前好像就是县丞一职.

州,最早出现在西汉.汉武帝把全国划分成了13个监察区,称为州,州的长官叫刺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东汉后,刺史又称州牧.隋取消郡的建制,只存州、县.

宋朝州的行政长官才称知州.明清两代的州有两级别:直隶州和散州.

直隶州属省,级别与府相同;散州隶属府,同县级.

知州属官有同知(智能ABC中叫同志)、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清朝时,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府(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府的长官称府尹,宋朝的府属“路”(介于中央和州之间)

明清两代除首都、陪都所在地府长官仍称尹外,一般都称知府.没办法谁叫人家是京官呢.

明代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全国150多个府.

8. 明朝地方行政单位是什么

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省”。

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明朝在全国设置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包括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以上为北五省)、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四川(以上为中五省)、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以上为南五省)。共设置16都司、5行都司、2留守司。其中十三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

9. 明朝县级以下有什么行政单位

  明代的地方行政机构为省、府、县三级,府下设县,县分为上、中、下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为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来,知县全部改为正七品。知县掌一县之  政令,《明史·职官志》载:“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知县以下设有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粮马、巡捕之事。以下有典史一人,掌管文书收发,若无县丞或主簿的县,则有典史掌管县丞和主簿之事。明代的知县有“明府”、“县候”、“县尹”、“父台”等称谓;县丞有“二尹”之称,典史有“少尹”之称,这些统谓尊称。  明代县级职官除以上所述外,还设有医学、阴阳学、僧网司、道纪司等杂职,这些杂职有官无禄,这种制度为明代创立而为清代所沿袭。清沿明制,但清代县级行政机构的建置时有增减,有的州因事较简而被改为县,有的县则以事较繁而升为州。与县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还有“散州”其规制也与县相同。县之长官称知县,正七品,但也有五品和六品的官员“同知,通判借补知县④”之职。知县掌一县之政令,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清朝通典》记载知县的职掌为“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  知县的佐贰官是县丞、主簿。事简之县不设县丞。县丞与主簿分掌一县之粮马、税征、户籍、巡捕诸务。后视县主簿为杂职,而裁省。以下有典史,以掌狱囚。无县丞、主簿的县,则有典史兼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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